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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11     浏览次数: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

暂缓征收增值税。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要立即予以纠正。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

照章征收增值税。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

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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