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4]119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就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1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 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的有关规定,由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该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 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四、该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 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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