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北、河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对水利部直属
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
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核
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
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
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水利部其他直属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入
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