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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1-18     浏览次数:

北京、湖北、河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对水利部直属

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

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核

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

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

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水利部其他直属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入

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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