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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一)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09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9日 国税发[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

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

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

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

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

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

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办法

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

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缮印、用印、整理、归档和销毁。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开展业务知识和

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文秘人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文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文秘人员应

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

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

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

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

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命令(令)一般不分主送、抄送。命令

(令)属下行文。

  (一)命令(令),根据作用可分为发布令、行政令和嘉奖令。

  (二)发布令、行政令以机关名义发出,自局长任期开始编流水号,文末标明局

长职务,署签名章,注明发令日期,不加盖机关印章。

  (三)嘉奖令以机关名义发出,使用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加盖机关印章。

  (四)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

  1.税务规章起草完成后,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

  2.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3.由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

  4.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有关新闻媒体刊播。

  5.一般在执行前30日以上发布。

  6.自发布后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具有普遍的指导性、行政的约束性和相对

的稳定性。决定分为部署性决定和组织人事性决定。决定属下行文。

  第十五条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具有庄重性和告知对象的广泛性。

公告根据内容分为法规性公告、政策性公告、人事任免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税务机

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内外公布需征纳双方知晓的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可通

过媒体公布或发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六条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需要周知的事项。具有

约束性和告知对象的区域性。通告一般分为规定性通告和周知性通告。通告面向社会

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第十七条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

文;发布规范性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任免人员。通知是税务机关经常使用的公文文种,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受文单位

的专指性和较强的时效性。同时,还具有行文简便、写法灵活、种类多样的特点。通

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

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用。

  第十八条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具有宣传、

教育、沟通信息的作用。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要有针

对性,通报的事实要真实准确。通报属下行文。

  第十九条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其

主要作用是使上级机关了解本机关、本系统某个阶段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报告根据内

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第二十条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具有鲜明的隶属性。请

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核准重大问题请示和具体事务请示。请示属上行文。下级机

关向上级机关提出请示时应当做到: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一般问题不随意请示。

  (二)请示必须在事前。

  (三)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

当采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四)在公文末页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文末应当有请示语。

  第二十一条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具有答复事项专指性的特征。

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核准重大问题的批复和具体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

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肯定地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

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

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且涉及有关政策的调整,可使用通知文种行文,不再单

独批复请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

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

文。作为上行文,应当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

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者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

下级机关应当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以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

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二十三条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

和答复审批事项。具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函分为告知函、

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和答复函。函属平行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

不得使用函。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标识、编号、

纪要事项、出席人、签发人、发送单位等部分组成。国家税务总局的会议纪要分为局

务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

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

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六条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

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绝密是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

重损害的公文。机密是指: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

受严重损害的公文。秘密是指: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

遭受损害的公文。

  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应当分别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标注密

级时,应当在标注密级程度的同时标注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时间界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

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

年。

  特殊规定是指:发文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规定为

或确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秘密6个月机密5年绝密长期。

  第二十七条 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

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如需同时标明密级的公文,密级应当标注在紧急程

度的上面。

  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

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

传递处理的公文。

  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极少数当日要办的十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

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单位机要部门;特急适用于3日内要办的紧急

事项;加急适用于5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平急适用于10日内要办的稍缓

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公文的文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

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作文

头。公文文头在首页上端居中套红。

  第二十九条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序号组成。

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位置。凡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不再居中,

与签发人在同一行,移至左侧。机关代字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动。年份应使

用公元全称,去掉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

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虚位,除命令(令)外不加字。

联合行文,一般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

文字号。

  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

  (一)令第××号。适用于: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

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国税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

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重要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向下级机

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制订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

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

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

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三)国税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

或临时性的工作;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对年度税收

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

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

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四)国税任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

政职务。

  (五)国税办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日

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

内部的有关情况。

  (六)国税办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

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代表总局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

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总局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代表总局下发各类会议、

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代表总局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可参

照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十条 签发人、会签人。向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正式公文,应当在首

页文头之下、横线以上,与发文字号平行的右侧位置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

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

  第三十一条 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

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组成。上报的公文和联合行文,一般不标明

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

号。

  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不能以上级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作为标题;如其标题过长,

可以根据主要事由自拟标题。

  第三十二条 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约定

俗成、为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应当视公文内容明确具体的发送

范围,顶格标列于标题之下、正文的上一行。

  在主送和抄送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不得使用简称。

  在公文的正文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为“×××

国税局、×××地税局,不得使用国税、地税,国、地税局,国地税等。

  第三十三条 公文附件。公文附件指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

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

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附件应当与正文装订在一起,附件有2件或者

2件以上的,在附件首页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序号;如果不能合订,在附件首页分别标

明公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序号。如果附件不需打印或者不发,应当注明。

  印发规章等公文或转发公文时,正文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的公文标题或

主要内容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

  第三十四条 公文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

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电报应当署签发人姓名,不需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但应当在电报首页右上角

批盖章处加盖机关发电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

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

  第三十六条 公文附注。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附注在公文印章和

成文日期之下,版记之上。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

  第三十七条 公文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

主题词。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区域词和文种组成。标注主题词应当注意以下几

点:

  (一)主题词一般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

词表》标注。

  (二)标注主题词的顺序依次为类别词、类属词、区域词和文种。

  (三)标注主题词,最多不超过6个。

  (四)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抄送栏的上方。电报可不标注主题词。

  (五)各地报送给当地党委、政府的文件,按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标注主

题词。

  (六)未列入《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新的专用名词和新开征的税种名称,

可以作为自由词标注主题词。

  第三十八条 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

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

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

  抄送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抄送栏设于主题词之下、

印发机关之上。

  第三十九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别标注在公文末页下端

左、右两侧,在印发日期之下可以标明公文印数。

  第四十条 排版方式。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

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四十一条 公文的印刷版记一般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

文件份数、打印、校对人员单位和姓名等。版记末行可从左到右标明打印、校对人员

姓名和文件份数,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应当注明主办单位。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

和印发日期,打印和校对人员单位、姓名四部分,应用横线隔标注在公文最后一页底

端。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的同时,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所

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文格式(式样)。

  第四十三条 税务公文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

公文所附表格用纸和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即无实质内

容、无具体措施、无针对性、无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公文,坚决不发。对必须印

发的公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发文范围,杜绝乱发滥送,避免重复行文。

  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

围内行文。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当会签有关单位或者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

  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

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

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根据机关负责人授权可以代本级机关行

文。

  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

的机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行非正式公文。即,对外行文时使用

便函。便函适用于:商洽工作,通报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税务机关各内设机构所发便函的版头,由税务机关名称和内设机构名称组成,不

文件字样。便函的发文字号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成文日期上加盖内设机

构印章,无版记。

  第五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与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相

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

合行文。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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