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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09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4]1120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湖北、山东、江苏、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

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通知如下: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

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

有关规定,由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

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

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

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

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

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

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

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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