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7日 财税[2004]158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昌河牌和北斗星牌系列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 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 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江西昌 河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 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 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昌河牌轻型客车 CH6353 2003.8.21-2003.12.31 CH5013XJB 2003.8.21-2003.12.31 CH5013XQC 2003.8.21-2003.12.31 CH5013XYZ 2003.8.21-2003.12.31 CH6353B 2003.11.21-2003.12.31 CH5013XJBB 2003.11.21-2003.12.31 CH5013XQCB 2003.11.21-2003.12.31 CH5013XYZB 2003.11.21-2003.12.31 CH6352 2002.6.20-2003.12.31 CH5011XJB 2002.6.20-2003.12.31 CH5011XQC 2002.6.20-2003.12.31 CH5011XYZ 2002.6.20-2003.12.31 北斗星牌轻型客车 CH7110 2002.9.5-2003.12.31 CH5016XJBD 2002.9.5-2003.12.31 CH5016XQCD 2002.9.5-2003.12.31 CH5016XYZD 2002.9.5-2003.12.31 CH5016XXJD 2002.9.5-2003.12.3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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