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9日 国税函[2004]1106号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浙江、陕西、河北、辽宁、湖北、广东、云南、黑龙江、 河南、江苏、内蒙古、新疆、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 务局: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 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5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 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 有关规定,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单位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 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 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 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 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 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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