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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2-0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

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

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二、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

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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