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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9-20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20日 国税函[2004]1054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

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所属的36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

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在贵州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办法,由你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

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

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

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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