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9-20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20日 财税[2004]15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

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

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

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

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

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

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