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0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 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 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 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 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 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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