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0日 财税[2004]145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 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 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支持企业改革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的 顺利进行,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 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湖北、 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电信业 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 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分配股息红利。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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