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铁本税案”及有关税务人员责任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7-0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案组,于2004年4月开始对江苏

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问题(简称“铁本税案”)进行了专案检

查。同时,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力量对常州市税务部门存在的失职失察、疏于

管理、监管不力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铁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的情况

  经查,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三友轧辊

厂在2001-2003年期间,通过利用虚开物资回收发票、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

票、假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共计41819.9万元,其中偷税29397.6万元。

三家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

16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9人,刑拘4人,取保候审3人。

  二、常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主管税务分局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分局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

差,征管基础工作薄弱,受理纳税申报只停留在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性审核上,不搞纳

税评估,更没有重视对税源的日常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调查、核查等管理职责,

对所负责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控不力。

  (二)市、区税务局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

不实,税收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对征管制度在基层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队伍建

设抓得不够,对一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管理不重视,采取的措施不力。当地税务部门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弱化,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开具没有认真审核,对

收购发票没有进行切实有效的控管;对一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串通进行偷

骗税款的情况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三、对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

作出了处理。其中:

  1.给予常州市国税局局长江心宁行政记过处分。

  2.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局长姜立军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湟里分局局长陆甘霖行政撤职处分。

  4.给予常州市地税局局长陈文华行政警告处分。

  5.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局长周华瑞行政记大过处分。

  6.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第十一分局局长王国光行政撤职处分。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铁本税案”偷骗税数额巨大、手段恶劣,触目惊心。“铁本税案”的发生,一

方面反映出个别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偷骗国家税款,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税务

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由于税务机关管理松懈,给了犯罪分子

偷骗税款以可乘之机,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税收

征管,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总局要求:

  (一)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征管质量。要坚持依法治税,加强

税源管理,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利用现代信息

技术,搞好人机结合,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

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部门之间和国、地税之间的协调,积极开展协作和信息

交换,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政策法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管理。要切实把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

定关,严格专用发票管理,切实搞好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认真进行票、表以及

四小票清单比对,进一步加强交叉稽核和重点稽查工作,严厉打击偷骗税犯罪活动。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

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4]60号)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税源

监控。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税法,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

执行税法赋予的权利。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

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

处失职失察、疏于管理等问题。对于发生重大问题的税务机关,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

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基层窗口单位开展行业作风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