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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5-2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管理,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请,经

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在

其修理完毕报关出口时,对该业务中使用国产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贸易另填报

关单,海关经审核,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作一般

贸易列入出口贸易统计。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复出口的上述业务,仍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税。凡不能按照退税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原件的,

各地主管退税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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