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中影公司发行影片纳税的函》([97]广发影字86
1号)称,中国电影公司发行影片由销售拷贝改为分账发行后,要求由过去缴纳增值
税改为缴纳营业税。经研究决定,同意对中国电影公司以分账形式发行的影片收入征
收营业税,不再征收增值税。请你局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电影公司发
行方式具体确定征收营业税问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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