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江西、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5]43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30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天津第一热电厂
天津市
146
2
滦河发电厂
河北省承德市
160
3
一五零发电厂
河北省邯郸市
92
4
霍州发电厂
山西省霍州市
150
5
太原第一热电厂
山西省太原市
257
6
吉林热电厂
吉林省吉林市
103
7
谏壁发电厂
江苏省镇江市
947
8
万安水电厂
江西省吉安市
45
9
江西九江发电厂
江西省九江市
254
10
岷江发电厂
四川省成都市
8.5
11
华蓥山发电厂
四川省达州市
107
12
大武口发电厂
宁夏石嘴山市
157
13
石嘴山发电厂
宁夏石嘴山市
60
14
凯里发电厂
贵州省凯里市
214
15
红枫发电总厂
贵州省贵阳市
39
16
贵阳发电厂
贵州省贵阳市
136
17
大寨水力发电厂
云南省曲靖市
10
18
云南省六郎洞发电厂
云南省文山州
6
19
小龙潭发电厂
云南省开远市
290
20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
江苏省南京市
27
21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00
合 计
3308.5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