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1-21
浏览次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指示精神,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了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现对由
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
025号)第19条规定,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因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的
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资本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税。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