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严格执行税款入库级次和退库制度,是坚持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方面,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职责,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财税纪律。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占压中央收入的行为,都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鄂州市国税局擅自改变收入级次、变换税种入库问题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000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对鄂州市国家税务局擅自改变收入入库级次等问题进行查处。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1998年至1999年期间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和华容分局擅自改变入库级次,并将中央级营业税、所得税变更为增值税入库302.5万元;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变换税种入库,将中央级营业税、所得税变换为消费税入库121万元。
湖北省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和华容分局擅自改变入库级次、变换税种入库,挤占中央收入,严重违反了财税纪律,影响了中央收入和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总局责成湖北省国税局对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华容分局的问题作出严肃处理。目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已按总局的要求对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作出如下处理: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政纪处分;二、对负领导责任的原鄂州市国税局局长许泽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检查情况再作相应处理;三、迅速在全省通报,引以为戒;四、对鄂州市国家税务局混淆入库级次的税款立即调库追回。
总局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从鄂州市国家税务局擅自改变入库级次、变换税种入库问题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增强依法治税观念,从严治队,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收入级次、交换税种入库挤占中央收入的,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请将此通报精神,迅速传达到全体人员。 (1)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