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6-3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审批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审批等两项审批。为加强后续管理,保证征管质
量与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认定机构管理方式,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的审核批准,
统一由信息产业部进行,并由信息产业部按照规定开展对认定机构的监管、受理申诉
等工作。信息产业部将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
局将名单转发各级税务机关。
二、改变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纳税人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
请,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送国家税
务总局。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
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给
予办理。
三、认定机构应按月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意见通报给纳税人主管税务
机关。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