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6-25     浏览次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划转四砂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
免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4]63号)收悉。现批
复如下:
  经审核,山东省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持有的四砂股份有限公司
5905.29万股国家股无偿转让给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04]268号),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
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