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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21     浏览次数:

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及陕西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其他石油开采企业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
为12元/吨。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
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三、请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
每吨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不超过2.3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
方煤炭企业及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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