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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21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决定:
请你厅、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最高适用
税额不超过2.4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济宁、枣庄两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
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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