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0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1、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
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
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
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
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
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