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
[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
税。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