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假借总局机关及个人名义诈骗、推销产品或书刊非法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13     浏览次数:

 
  最近,有人假冒总局领导或总局机关的名义,以各种借口到税务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进行诈骗、推销产品或书刊等非法活动,为了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税务机关的形象,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应提高警惕,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从未要求税务机关承办或向企事业单位推销任何产品以及介绍他人搞经营活动,任何假借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名义进行的此类活动,都是一种诈骗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一经发现上述行骗行为,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严肃查处。
  三、对于今后出现的类似推销、摊派活动,可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报告。
电话:010-63417301 6341730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