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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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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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
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
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
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
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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