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鄂
地税发[2003]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
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对武汉宝
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购入的土地,分别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最基本的核算
项目,分次分别计征土地增值税。
附件: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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