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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8-0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
[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
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
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
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
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
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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