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
买的20辆进口防汛专用车(其中JEEPV8型12辆,JEEPl6型8辆,详见附件)免
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
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