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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2-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

买的20辆进口防汛专用车(其中JEEPV8型12辆,JEEPl6型8辆,详见附件)免

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

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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