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2-27     浏览次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

[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

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

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

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