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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2-2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需要,目前各地正在按照中办

发[2001]22号文件的要求,对有关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

行清理。为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WTO规则。学习和掌握好WTO规则是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特别是要重点学习和理解与税收密切相关的WTO规则,其中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补贴与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统一性要求等。相关的具体WTO

律文本主要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各地应组织业

务骨干对上述规则和法律文本进行学习,认真领会和吃透其中的法律精神,结合我国

加入WTO的各项承诺,做好各项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二、清理工作的重点。按照中办发[2001]22号文件的要求,此次清理工

作的重点是直接与外贸有关的各项规定和政策措施。各地在清理过程中,应当重点对

两类文件进行清理:一是有关的规定和政策措施是否直接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

相违背;二是有关的规定和政策措施是否与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收部门规

章相抵触,是否超越了法定权限。如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提请

有权机关进行修改、废止或重新制定。

  三、为便于各地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总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已经清理的

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清单告知你们:

  对《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

字第348号)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由于构成了禁止性出口补贴,已

于2001年9月8日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

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

2号)明确废止。

  为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3日制定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79号),明确了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使用费,不再扣缴

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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