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7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 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 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 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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