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2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 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 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 “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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