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1-2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