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9日 财税[200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 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 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 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 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 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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