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1999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现将《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
项目核对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紧时间组织核查,于今年5月31日以前报财
政部经济贸易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1999年的核查范围是1998年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以税还贷政策
1999年度仍继续执行的外汇借款项目。对确属漏报的项目,经严格审查后,凡符合条
件的项目可予以补报,但需在上报的文件中说明漏报原因。
2.对已经破产、停产或欠税严重等不能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外汇借款项目,在上
报的报告中可保留企业名单和外汇借款项目,不再申请以税还贷限额,使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1999年核准的项目基本能够退付税款,用于归还外债。凡在1998年将退税
款挪作他用的企业,一律取消以税还贷资格。
3.对《1999年度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查表》说明以下几点:
(1)除补报项目外,必须填清企业的主代码(指外汇借款项目调查时按项目确定的
主代码,不是企业本身的代码),企业名称、外汇借款项目名称必须核对清楚。
(2)1995、1997、1998年末的外汇借款余额均按企业决算数填写。
(3)1999年合同规定的归还外债数,正常项目按合同数填列,逾期项目按1999年
计划归还外债数填列。
(4)省财税部门审核确认的退税限额,按审核确认的1999年计划归还外汇借款的
12%计算填列。
附件:1999年外汇借款以税还贷项目核对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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