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8日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 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