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28     浏览次数:

     2004年12月28日 商资函[2004]644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我国转变政府管理模式、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

项重大举措。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在征求联合年检各组成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度

修改联合年检报告书中需填报的内容,统一对联合年检表格做一次修改,在保持年检

内容简便有效符合年检基本规定的同时,对少数内容进行修订,以更好地发挥联合年

检的作用。为做好2005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关于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

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时间。

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联合

年检。

  二、各地方有关部门要把联合年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布置,精心组织,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

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

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目前,没有下发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地方可以使用新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经

下发了旧的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地方继续使用旧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其中外汇情况表暂

不填写),从2006年开始,一律采用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四、大力推进实施网上联合年检。2005年,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大力推行网上

联合年检试点,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加强领导,并为其创造条件。

  五、对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作法要及时纠正,坚决杜绝搭车年检现象的发

生,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

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

顺利进行。

  六、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各部门应以联合年检为契机,通力

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部门间的综合协

调管理能力,以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对年检中需

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做出具体规范,加大对违规操作的中介组织的处罚力度。

对于年检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进

行相应的行业管理。

  八、联合年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当

年和累计已撤销批准证书的企业数要做出统计,并在联合年检工作总结中列明清理和

注、吊销情况。

  九、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

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

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

决予以清理。

  十、加强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针对新的联合年检报

告书的启用,2005年将开展一系列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年检人员的业务水平,确

保网上年检工作的顺畅高效进行。

  十一、为保证联合年检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年检数据上报前应实行分地区预会

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会审工作要求严格把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十二、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努力提高数据分析的全面性、准确性,

进一步把联合年检数据的分析工作做深、做透。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

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

有力的支持。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