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5日 财税[200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 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 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 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 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 得改变”。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 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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