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5日 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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