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
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你省(市)补报的有关材料,同意补充核定你省(市)外汇借款项目
1999年实行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件,其中:调整项目的退副产
品额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经字[1999]702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
所核定的退税限额为准;同意增加上海“94”专项退税限额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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