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补充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21     浏览次数:

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青岛市、河南省、湖北

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你省(市)补报的有关材料,同意补充核定你省(市)外汇借款项目

1999年实行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详见附件,其中:调整项目的退副产

品额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经字[1999]702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

所核定的退税限额为准;同意增加上海“94”专项退税限额7000万元。

 

附件:1999年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补充名单及退税限额(略)

上一篇: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