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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清理归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27     浏览次数:

     2005年6月27日 财税[2005]106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西、青岛、

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

(区、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上海、海南、

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和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免征农

业税的情况,为做好农业税有关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决定免征农业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依照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制定

的《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

理办法(试行)》、《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

规定要求,组织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的清理归档

工作。

  二、各地应当根据免征情况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有关文件、税源登记

台帐、会计帐簿、票证、税款征收专用章、税收检查证进行全面的清理。

  (一)税源管理类,包括历年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税源登记簿(台账),

由乡级征收机关清理存档保管;乡级报送给县级的汇总表由县级征收机关存档保管。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三定方案资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县、乡、村封

存保管。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历年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账簿、凭证、报表。

由县、乡征收机关根据各自管理范围,分别管理、分别存档。

  1、农业税尾欠分户账,应区别为两类分别保管,一类是税改前的农业税尾欠;

另一类是税改后的农业税尾欠,应按分户明细账,由乡征收机关封存归档,乡级报送

给县级的汇总表由县级征收机关存档保管。

  2、征收烟叶特产税的地区,烟叶特产税账簿应单独设立总账,继续按照《农业

税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票证类。包括《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涉及农业税、农业特产

税、牧业税的票证。免征地区应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保管、

缴销、停用规定执行。对征收烟叶特产税的地区,县级征收机关应留存征收烟叶特产

税的税票,继续使用。对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村税费改革清理尾欠政策出台前,可

留存少部分农业税税票。

  (四)农业税收专用章。乡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免征后,不承担契税、耕

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要上交县级征收机关,由专人监

督统一销毁。

  (五)农业税收检查证。对不再从事农业税尾欠、契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特产

税征收工作的人员、离职、换岗人员,应由县级征收机关统一进行清查、核对人员,

将所有收回的检查证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各级征收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加强组织领

导,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帐簿、票证和征管资料清理工作。对农业税免征后的有关帐簿、

票证和征管资料进行清理、归档、保管,既是贯彻执行现行征管制度规定的要求,也

是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本着对历史资料负责、管理规范、善始善终的

态度和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免征农业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能因为疏于管理,

出现历史资料散失,税收票证流失的情况,更不能出现农业税免征后仍用农业税收票

证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和局面。各级征收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

合实际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切实做好工作。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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