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2-05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将你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