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3日 财税[2004]187号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 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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