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12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起亚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 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 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 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 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 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起亚牌轿车 YQZ7130 2002.12.6-2003.12.31 YQZ7131 2003.1.14-2003.12.31 YQZ7160 2002.10.11-2003.12.31 YQZ7160A 2002.10.11-2003.12.31 YQZ7161 2003.1.14-2003.12.31 YQZ7161A 2003.1.14-2003.12.31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