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 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 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 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8422121,85422129, 17% 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 85427090,85429000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 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 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合计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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