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09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利牌和豪情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 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 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豪情汽车制 造有限公司在2002年11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吉 利牌JL626031和豪情牌HQ6060E1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 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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