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 财税[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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