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
各部、委、局、总公司: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会计工作秩序整顿。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整顿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会计工作
秩序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仍然存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经秩序
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继续整顿
和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各级财政、审计、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切实抓好对
会计工作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实现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
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
199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
知》(国发〔1996〕16号)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会计工作秩序整顿。在各级政
府的统一领导下,整顿工作开展顺利。各地区、各部门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在严肃
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同时,从加强会计基础、健全会计法制、提高人员素质等环节入
手,促进会计工作秩序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会计工作秩
序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搞假报表、假决算、虚列成本、隐瞒利润等还没有彻底根治,
影响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因素仍未根本消除。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整顿财税秩序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
通知》要求,继续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在实现会计工作秩序根本好转的同时,
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为了切实解决会计工作秩序中的问题,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现就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切实贯彻《会计法》
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是保证财政经济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各
部门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
知》,切实重视和不断加强会计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会计法》的要求,定期
检查会计工作秩序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要根据1996年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情况,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专项检查,有
重点地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和复查,发现整改不彻底、顶风违纪的,必须依
法严肃处理。要针对会计工作秩序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实施措施和
其他会计法规、制度,促进会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继续贯彻和不断完善“两则”
、“两制”,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对企业会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
业成本核算办法,规范企业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和兼并、租赁
、出售、清算、破产等会计处理办法,发挥会计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逐步在上市公
司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业务,不断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会计工作中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结合“三五”普法,广泛开展会计法制宣
传教育,强化单位领导人、广大会计人员和其他经济工作者的会计法制意识。
二、改善基础管理,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
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的实际,提出规划,实行分类指导,
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检查、考核、确认工作,督促各单位限
期做到依法建帐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
对各单位依法建帐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3到5年的努力,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应
当基本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当前,要重点抓好私营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的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依法建帐。
三、实行分类指导,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资
金管理、财产清查、内部控制等基础管理制度。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成本核算制度,不
断改进和加强成本核算管理;规范购销活动;明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和职责,加强对
财务收支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国有企业要严格消费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认
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加强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管理,建
立健全对外投资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实行
民主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四、健全总会计师制度,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推行总会计师制度,
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
必须配备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要加强对总会计师队伍的培训,积极
培养总会计师后备人才。同时,继续开展在职会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观
念,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认真贯彻《中共中
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大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的
力度,在会计战线树立敬业爱岗、坚持原则、钻研业务、搞好服务的职业道德观。加
强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职业道
德的会计人员,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上岗资格。
五、单位领导人要对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责任
各单位的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
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职责
,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认真执行《会计法》,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础
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并
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
所属单位领导人的监督和考核,对存在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侵犯会计人员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要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的规定
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结合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和建设,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财会法规等培训,进一步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定期审计制度,重点
审查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
的状况,制定会计工作发展规划和监管办法,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法规制度、会计队伍等建设,不断规
范会计工作秩序;继续深化会计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会计运
行机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环节的监
督;规范和强化企业年度决算审查制度;继续推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
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同时,开展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整
顿工作,加强监督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在继
续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方面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督促用
票人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配
合搞好会计监督工作。要逐步理顺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监督的关系,避免
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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