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解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7-27     浏览次数: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2)稀释每股收益;(3)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4)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每股收益,是反映企业普通股股东持有每一股份所能享有企业利润或承担企业亏损的业绩评价指标。该指标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或企业之间的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作出经济决策。
  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简化的方法通常按月数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以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为基础,在分母中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同时对分子也作相应的调整。
  目前常见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计算。
  (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按照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分母应考虑可以转换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与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能够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差额。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每次发行或一系列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总体考虑。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期权和认股权通常排在前面计算,因为此类潜在普通股转换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这种调整应当以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为前提。
  (二)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配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导致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增加,但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的流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四、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上一篇:《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解释
下一篇:《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解释